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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,是实现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,也是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。10月27日下午,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新修订的《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

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,是实现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,也是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。10月27日下午,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新修订的《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主要内容。新江苏获悉,《办法》是对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第63号令的全面修订,将于11月1日起施行,为实现财政资金“花得其所、用得安全”的管理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
发布会现场

财政专项资金是党委和政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,集中财力解决重点问题,调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。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制定《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,2018年,江苏省财政厅适时开展了立法后评估,在制度设计、职责界定和管理模式等方面拟定了修改计划。新修订的《办法》对63号令43个条文中的40个条文进行修改,修订覆盖面达93%。

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福莲发布新闻

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福莲介绍,《办法》共7章49条,对专项资金的设立、调整和撤销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执行、预算绩效管理和考核和监督管理职责四大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。

在专项资金的设立、调整和撤销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规定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,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。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外,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,执行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安排的,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。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,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。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特定任务已不存在、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、执行进度缓慢、结转规模较大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,省财政部门可以报请省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。

周福莲强调,专项资金的申报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,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,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。规范资金拨付上,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,下达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。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。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,应当及时下达。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,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。同时也注意资金盘活,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,省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调整用途、收回资金等方式,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支持的领域。省本级专项资金结转1年以上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,收回省级总预算。

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益锋发布新闻

“《办法》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要求,为实现财政资金‘花得其所、用得安全’的管理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。”发布会现场,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益锋对《办法》进行了解读,他强调,《办法》具有体现“放管服”改革方向、创新支持发展方式、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和建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、细化管理职责分工、创新争议解决方式和硬化法律责任承担七大特点。

据了解,下一步,各级财政部门、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会从认真组织培训、加大宣传力度和全面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三方面着手,围绕上级决策部署,切实把《办法》各项规定宣传好、贯彻好、落实好,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。

新江苏·中国江苏网 记者 周永金/文 施彩娟 高行健/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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